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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外車禍
來源: 發(fā)布時間:2014年8月8日 點擊:1766次
事故簡介:
2011年9月14日,小學生張某在放學出校門時,被楊某駕駛的車輛撞傷,導致八級傷殘。事后,家長要求肇事者楊某及學校共同賠償醫(yī)療費、后期治療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營養(yǎng)費、護理費等共計18萬余元。
責任劃分:
楊某作為肇事者,屬于事故第一責任人,毋庸置疑,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。但是校方認為,事故發(fā)生在放學后,且是在校外公路上,平時學校也加強安全教育,宣傳交通安全知識,在學校附近也專門安裝了警示牌,學校做到了該做的事情,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。但法院以學校建于公路邊沿,其安裝的警示標識不明顯,公路上沒有人行橫道線,當天值日老師也未將學生安全送過馬路等緣由判定學校承擔20%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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